國民代表大會才是兩岸「九二共識、民主協商」的政權機構

文-蔣權瀚/前高雄市政府市政顧問

1、 「九二共識」的歷史涵義—具有政權基礎的「一中各表」兩岸關係
(1)、1992年10月香港會談及1993年4月、1998年10月的辜汪會談— 一中原則下,擱置爭議、各自表述、和平協商,簽訂四項事務性協議,推動兩岸交流,也就是「一中各表」的由來。
當時政治背景,是具有憲法賦予國民大會及立法院雙國會的政權機關,監督總統對外代表型是中華民國主權的權利。
(2)、2000年蘇起教授(前陸委會主任委員)提出「九二共識」名稱,蓋括說明自1992年至1998年間的兩岸關係發展基礎,以維持民進黨陳水扁政府兩岸政策得以持續推展,特別是2001年中華民國得以加入WTO,同時延續中國國民黨對共產黨的政黨交流前提,2005年達成「連胡五願景」公報。

2、 中華民國主權的表徵—國民代表大會
(1)、如前所述,兩岸在1992年香港會談、1993年新加坡辜汪會談及1998年上海辜汪會談,所依據的 法律基礎是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992年7月)。以上這兩個法律分別由中華民國的國民代表大會及立法院審議通過。
(2)、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國民權體之規定,國民代表大會為中華民國最高政權機關。而國民代表大會在1991年已進行全面改選,且均為台澎金馬地區所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而立法院之立法委員亦於1992年全面改選完成,所以1992年的兩岸香港會談是在中華民過具有主權情況下所進行的會談。而李登輝總統於當時是經由國民大會所選出的第8任中華民國總統。
(3)、所以1992年~1998年的官方授權的兩岸交流與協商,是在有最高政權機構及全國立法機關監督與授權與行政機關進行的合法合憲的正式程序。雖然1995年李登輝為總統採直選方案,凍結國民大會,但國民代表大會對於總統依然有彈劾權行使之權利。畢竟1996年國民大會代表已經全面補選,且國民大會代表之總得票率(76.21%,9,833,403票)是超過李燈會總統直選之總得票率(54.0%,5,813,699票)。
(4)、因為國民大會代表是採大選舉區制,所以所有國民大會代表總得票數一定超過總統得票數。當然對於總統有一定的建議權與監督權,包括五院人事同意權。

3、 國民代表大會才是兩岸關係民主協商與對話的男主角
(1)、由於國民代表大會由修憲、監督總統治權、五院人事同意權、彈劾權,以及創制及複決法案的權利,所以國民代表大會是憲法所賦予的最高政權機關,當然具有中華民國國民全體的主權代表性。即算是總統採直接選舉或罷免,國民大會依然具備有上訴的其他權利。
(2)、有鑑於國民大會代表具有國民政權的全面性,對於總統行使外交、國家安全、兩岸關係當然有建議、監督、彈劾的權利,因此對於重要的兩岸關係,必須要有國民代表大會進行交流與協商,方能在兩岸關係上確定發展方向,絕非一黨或一人決定兩岸,甚至台美、台日關係發展方案。

4、 還政於民才有和平發展的九二共識
兩岸關係不只影響台灣未來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更影響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未來。目前中華民國的體制在李登輝及陳水扁兩岸總統修憲與廢除國民代表大會後,中華民國變成一個專制的政治體制,政黨政治已經失去其民主自由的原則,而民粹運動將中華民過逐漸帶入社會混亂的環境中,惟有修改憲法,恢復國民代表大會,才能將中華民國帶入一個「政黨和諧」、「權能共和」的民主國家。而「九二共識」的兩岸關係,才有民主的主權機構進行兩岸的「民主協商與對話」機制,為兩岸人民謀中華民族之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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