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綁票案件談到人質外交

文-符懋濂/新加坡學者

建國一代的年長者應該記得,在殖民地時期與建國初期,綁票案件在獅城常有發生。如今綁票在我國早已絕跡,這得歸功我國的嚴厲法規:凡綁架勒索錢財者,不論勒索數額多少,一律嚴懲不貸,處以死刑!因此,我國變成世界上社會治安良好國家之一。

然而,不幸的是,在當今國際社會裡,公然綁架勒索的政治案件, 依舊存在,時有所聞。例如:1987 年,日本東芝(Toshiba)因出 售高精密數控機床給蘇聯,“危害美國國家安全”,兩名高管遭逮 捕、提控,並且禁止東芝晶片入口美國,搶奪其市場份額,給東芝 半導體以沉重打擊。1990 年老布希發動“正義之戰”,派海軍陸 戰隊潛入巴拿馬,逮捕其總統諾列加(A. Noriega)到美國受審, 以“販毒”罪判他坐牢 40 年,但內在原因是他想收回運河管理權。 2013 年,法國阿爾斯通(Alstom)副總裁皮耶魯齊(F. Pierucci) 在美國被捕,並以莫須有罪名起訴判刑 125 年。阿爾斯通在交付

7.72 億美元罰款後,其核心業務竟遭競爭對手美國通用電氣強制收 購!

如果有人把以上這些“國際綁票”案件稱為“人質外交”,我認為 非常不妥,簡直就是誤將馮京當馬涼。因為所謂“外交” (diplomacy),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交往行為,必須涉及兩國間 的互動關係;而綁架則純屬于黑社會老大(霸權主義者)單方的霸 道行為,如以上各實例,豈可稱之為“人質外交”或什麼“外交”?

那麼,究竟什麼才是真正意義的“人質外交”?它起源於何時何地? 就我所知,人質外交起源於春秋戰國時代的中國,至今已有二千多 年。周平王東遷後,為了搞好與鄭國關係而互遣人質,開創了人質 外交的先河。後來成為諸侯國之間,表面上是為了建立互信而採取

的外交手段,但實際情況卻十分錯綜複雜。當時諸侯國數量眾多,

大國爭霸會盟、兼併戰爭頻繁,各國之間的縱橫博弈、明爭暗鬥,

是當時諸侯國關係一大特色。在爭霸會盟之後,小國為了“輸誠”

或“取信”而主動派人質到盟主國;或者在兩國交戰之後,戰敗國

被迫除了割地賠款,還得送人質給戰勝國(秦趙之間有個例外);

又或者兩個強國之間,以自願互派人質來維持盟友關係。

人質史稱質子,通常是太子或王子,是中國上古史中的獨特產物。 正如上文所說,派遣人質到相關國家大致上有兩種模式,即單遣人 質與互遣人質。春秋時期出現的 20 餘例人質外交中,以單遣人質 為主,共有 19 例 ,主要涉及春秋大國。到了戰國時期,情況有所 不同,在 30 餘例人質外交中,互遣人質就有 30 例,主要涉及齊、 楚、燕、韓、趙、魏、秦等“戰國七雄”,因為春秋小國幾乎都遭 大國兼併了 。

那麼,人質外交對於當時國際關係,究竟產生了什麼作用?我認為, 人質雖屬於“抵押品”,但也扮演著常駐“特使”的角色,對調和 兩國矛盾,延緩、減少國際戰爭,起著一定的潤滑作用。例如,燕 國主動派遣太子姬丹到秦國當人質,就是想利用他和秦王嬴政的 “患難之交”,勸說對方不要攻打、併吞燕國。姬丹的使命當然無 法完成,但這似乎是弱國求存之道,除此之外別無他途。

至於秦國在長平之戰中大敗趙國後,竟派遣公子異人(子楚)到趙 國當人質八年,他還和趙姬生下嬴政(秦始皇)。我個人認為這是 人質外交的經典之作,因為它完全符合秦國的“遠交近攻、各個擊 破”戰略部署。即:讓人質監督趙國履行和約,避免對方暗中助韓、 魏作為報復。這“先兵後禮”高招謀略,有助於秦國首先消滅比較 弱小的韓國,完成一統天下的第一步,然後再伺機消滅趙、魏兩國。

誠然,人質外交畢竟是古代歷史的產物,如今時過境遷,理應進入 歷史博物館!西方大國如果為了政治或經濟目的,以綁架人質作為

外交(勒索)手段,欺淩、迫害弱小國家,不管使用什麼漂亮名堂, 都是國際社會所不齒的,所不能接受的!同時,如果為了強化自己 的霸主地位,而同中國玩扣押人質遊戲,那肯定無法得逞,甚至可 能一敗塗地!因為人質遊戲與《孫子兵法》都起源於古代中國,他 們始終堅信“上兵伐謀”、“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而且早就掌 握“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孟晚舟事件或許可作為一個典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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