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錯舞臺唱錯戲的《臺灣國際團結法案》

張競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臺灣國際團結法案》(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決議案,對於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1976次全體會議所通過之第2758號決議案提出特定法理見解,並且亦提出相關詮釋。儘管這個政治動作,對於力主臺灣獨立或是積極替臺灣爭取國際空間者來說,必然是感到相當振奮,但這項由美國國會單方面所主張之政治見解,基於下列幾點因素,卻恐怕無助於改變中華民國所必須面對之國際現實狀況。

首先吾人必須理解,對於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之解釋權,絕對不會是由美國或是任何一個單一國家所決定;所以光從聯合國大會決議案解釋權限來看這項美國國會法案,就知道這種撈過界作法,最多只能表達政治姿態與立場,最後能否達成任何實質性成果,恐怕並不樂觀。

其次是當年美國並未投下贊成票,反而是投下反對票;假若是投下贊成票,相對上比較有立場說,當初是在何種前提要件下,投下該法案之贊成票。但若是投下反對票,當時假若不宣示立場,如今事隔多年,能夠把當時沒講清楚的話說明白嗎?恐怕機率也不太高。

再者就是當年美國若未在聯合國大會發言,提出目前在眾議院所通過之法理見解,如今事過境遷再來翻案,恐怕也不可能被國際社會所接受吧?特別是對決議案內容詮釋與涵蓋範圍有所異議,當時若未公開表態,如今再想要另行解釋,提出其他詮釋觀點,這又談何容易呢?

此外就要強調,從那邊產生的問題,就應該到那邊去解決;聯合國決議案要是當初並未明文規範,因此存在爭議,美國就應當在聯合國大會再提出決議案,由聯合國大會就其原先所通過之決議案內容,運用另個決議案加以補強與詮釋,否則運用美國國會通過法案來另行詮釋,基本上就是登錯舞臺唱錯戲。畢竟聯合國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絕對是應當由聯合國大會自行解決,解鈴還須繫鈴人,這個基本道理再簡單不過。

最後有論者認為,美國通過此等法案後,將會鼓動許多抱持相同價值理念國家通過類似法案,到時候就會在國際社會產生協助臺灣進入各個國際組織之風潮,而北京就無法阻止臺北獲得國際組織代表權或是會員資格。

假若此種假設前提是正確的,正本清源之道就是由美國在聯合國正式提案,重新詮釋第2758號決議案,假若提出詮釋第2758號決議案無法順利過關,您認為要突破進入各個國際組織之既有障礙,其難度會較低嗎?所以老話一句,問題出在何處,到頭來就要到何處去解套,聯合國大會決議案所產生問題,另起爐灶在美國國會再做文章,恐怕真是上錯舞臺唱錯戲。

附圖說明:2010聯合國法律年鑑(United Nations Judicial Yearbook 2010)第516頁就已經明確表達聯合國對此之立場,所以這個眾議院法案不是對北京觀點有所異議,而是挑戰聯合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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