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內閣制與總統制之辯

卓政防

憲法學權威李鴻禧教授稱‘’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不三不四」、「雜七雜八」憲法,民進黨中央黨部前秘書長吳乃仁認為我國憲政體制是「一團混亂制」,然而‘’中華民國憲法‘’究屬何種體制?歷來眾說紛紜,筆者不揣鄙陋,試從"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就‘’總統制‘’的總統職權與‘’內閣制‘’的閣揆(*行政院長)職權,試探此一長年備受爭議的問題。

一、有關"總統制"的特徵方面: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四條,及增修條文第二條,對總統職權已有明文規定,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第三十五條)。
(二)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第三十六條)
(三)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第三十七條)
(四)總統依本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三十八條)
(五)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第四十條)
(六)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第四十一條)
(七)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增修條文第二條)
(八)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第七十五條)
(九)總統發布行政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長之副屬。(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
(十)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增修訂條文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前段)

二、有關"內閣制"的特徵方面:
以‘’中華民國憲法‘’對‘’總統職權‘’之規定,如依‘’總統制‘’的特徵來檢視,我們不可否認如前所述,乃具典型之"總統制"精神。然而吾人不能因此認定‘’中華民國國憲法‘’就是‘’總統制‘’,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條文中,亦不乏攸關‘’內閣制‘’之精神者,而對行政院長之職權,也有相當明確的規範。舉其要者如下:

(一)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二條)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增修條文第三條)
(三) 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四)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停止適用:
1,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2,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五)總統於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因此,如以"內閣制"的特徵檢視,則"中華民國憲法‘’也具‘’內閣制‘’的精神,因為‘’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則我們也不能因此認定‘‘中華民國憲法‘’係屬‘’內閣制‘’,畢竟‘’中華民國行政院長‘’不是國家元首,也不是三軍統帥。

三, 論証法國"雙首長制"
我們如再以法國‘’雙首長制‘’來檢視‘’中華民國憲法‘’,其中亦不乏與其相同之特徵者。茲概舉如下:

(一)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增修條文第三條)
(二)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增修條文第二條)
(三)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增修訂條文第三條)
(四) 總統對立法機關議決之法案得要求覆議,國會不得拒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五)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行政院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
(六) 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可提不信任案(詳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七)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第五十七條)
(八)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第一點)

其他諸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必須為其政策負政治責任,內閣閣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此亦為‘’法國憲法‘’所規範者。

綜上所述,吾人可謂‘’中華民國憲法‘’係屬法國‘’雙首長制‘’之憲政體制。然‘’中華民國憲法‘’雖歷經七次‘’修憲,對‘’總統職權‘’卻只‘’規定其權‘’而未有‘’克責‘’之相關規定,此即‘’中華民國總統有權無責‘’,吾人常謂‘’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一部讓國家長治久安之寶典,是故‘’總統有權無責‘’之‘’憲政體制’’是否完備,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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