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政治寬容.才有宗教自由/談如何解除ROC對太極門的枷鎖

張家麟/淡江大學

唯有「政治寬容」,才有「宗教自由」!

這是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於1689年問世《論寬容》的主要核心價值,它也是人類宗教史上亙古彌新的空谷清音。雖然立論已有333年,今天(8/22)在「國際宗教信仰迫害受難者紀念日」,重新展讀、反思、細細品味它,依舊發人深省。

所謂的「寬容」,應該可以分「國家對不同宗教的寬容」、「宗教間彼此的寬容」及「信徒、百姓對異教徒的寬容」三種類型。「寬容」的內涵,包含尊重不同宗教的神祇、教主、儀式、修行、思想、組織、神職人員、信徒等元素。當它們出現「不寬容」的法制、心態、文化,對付異教時,都可能出現「宗教歧視」,嚴重者為「宗教迫害」。

而其中,對「宗教迫害」最嚴重者,應該是握有公權力的國家機器(state apparatus)。它的「宗教不寬容」,明顯加倍於其他兩類的「宗教迫害」。

在過去,政治對宗教之迫害,中、外歷史上,血淚斑斑,史不絕書!

例如:羅馬帝國接受猶太人的說詞,以「妖言惑眾」罪名,將耶穌活活釘死在十字架上。這件是史上最慘絕人寰的宗教迫害事件,政治對當時新興教派的教主,用「莫須有」之罪名,繩之以極刑。

所謂「惡法亦法」之法制,常猶如暴政;它已傷害了「宗教人權」。而這種類似的事件,歷史不斷重演。

以英國為例:當歷史巨輪走到十七世紀。篤信天主教的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1566-1625),就運用公權力對清教徒迫害。導致他們被迫離開荷蘭,搭乘五月花號到美利堅殖民地,追求宗教信仰自由的樂土。

歷史發展總是曲折蜿蜒,英國17世紀中葉時,出現克倫威爾革命(1653-1658)。此際,輪到清教徒政府對愛爾蘭天主教徒的迫害。在其後,英國國王查理二世復辟(1660-1688),建立英國國教,再度掀起了國教對天主教的衝突。

洛克即是在此背景下,孕育他的「自然權利」、「宗教寬容」主張。他宣稱人類在自然狀態下,與生俱有天賦之「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他又進一步論述,為了避免神聖宗教與世俗國家之對立、糾纏,國家要作兩件事:

1.政府應該抱持「宗教寬容」,才有人民信仰各「宗教自由」。
2.統治者應該「平等對待宗教」,各宗教才能「自由發展」。

這兩項原則,至今為憲政體制國家的圭臬。

然而,回過頭來看中華民國政府對待的「太極門案」,完全違反上述兩原則,而作出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普世價值,徒留國際社會之笑柄。

首先,談政府對太極門的「宗教不寬容」。

手持「稅法」公權力的法稅執行署官員,他們將行政權無限上綱,無視司法體系在80、82、83、84、85年,認同弟子向師父行「束脩禮」之無罪判決。恣意宣稱81年太極門逃漏稅,進而強制法拍太極門「聖地」。

「形式上」為政府依法行政,徵收太極門稅金的稅法案。「本質上」是政府對太極門的「宗教不寬容」,未尊重其弟子對師父束脩禮的事實。造成太極門「失去宗教自由」,是一標準的迫害宗教事件。

其次,言ROC統治階級「未平等對待太極門」。

當政府對其他佛、道、民間宗教,弟子尊敬老師行束脩禮,皆減、免其稅金。政府也對其他民間鍛鍊氣功之新興、傳統教派,其弟子包紅包謝師禮,也減、免其稅金。為何政府獨獨對太極門,課以重稅?

就理想而言,政府理當平等對待各宗教,才能讓其「宗教自由發展」。為何政府窮追猛打了太極門81年的稅法案?和其他宗教、鍊功團體相較,政府對太極門,是明顯的「宗教不平等」,帶來的不公不義;進而限制太極門的「宗教自由發展」機會。

ROC政府荒腔走版,侵犯了太極門宗教人權之作為,已被全球的人權組織及宗教人權專家數度「認證」,判定這是一「政治對宗教迫害」事件。

為解開ROC對太極門的迫害,他們鼓勵太極門在全球發起連署。要求台灣政府應該透過政治方法,立即解決太極門案,還其清白。並請求臺灣政府,將沒收的「聖地」歸還太極門。並公開確認,太極門是一合法鍊功團體;因為,弟子的束脩禮從未違法,也沒有逃漏稅。

今天,我們在台北、台大,紀念「國際宗教信仰迫害受難者紀念日」。反思洛克《論寬容》中,「國家對宗教寬容,才有宗教自由」及「國家平等對待各宗教,才有宗教發展」這兩項法理,來為太極門申張正義。

在此,我們也呼應國際宗教人權組織及專家的意見,認定「太極門法稅案」是一個政治壓迫宗教的案件。既是「政治案件」,就應該用「政治手段」解決。我們大聲急呼ROC政府,應該「特赦」太極門,早日解開對太極門的不當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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