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與婦女身體的戰爭

沈睿紅萍 /大陸作家

美國每天具體有多少反對墮胎的遊行或活動,我不知道,但我敢肯定每天在某個地方一定有這類的遊行或活動。比如,為寫這篇文章,我在網上打進反墮胎幾個字,出來的結果是今天在紐約州的阿爾伯尼市,佛羅里達的西棕櫚海岸都有反墮胎的遊行。

我一邊讀新聞,一邊想,幸好今天沒有人開槍殺提供墮胎服務的醫生或護士。在美國,被那些極端反對墮胎的人殺害的醫生護士近十年內有幾十位。這種新聞對住在美國的人好像有些司空見慣。去年在賓夕法尼亞州,美國有史以來第一個被處決的殺害醫生的兇手保羅·黑爾,臨死前如英雄一樣引證《聖經》證明自己的正確,宣稱自己不但死無反悔,並且,“毫無疑問,我的行為將使很多提供墮胎服務的人離開那個行業。”

反墮胎的人堅信自己行為的正義性,因為他們的行動是保護生命。保護生命涉及三個原則性的道德議題。他們認為,首先,從新的生命的角度看,生命是可貴的,任何生命,既使是剛剛孕育的生命,也是生命,生命實際開始於孕育那一霎那,而不是在出生之後,結束一個剛剛孕育的生命是對這個生命的人權的殘殺。同時,不能因為一個生命還不能為自己說話就認為這個生命的存在可有可無,沒有聲音的生命一樣會感到疼痛,只是不被聽見罷了,沒有人有權利結束沒有聲音的生命。墮胎是謀殺,而且謀殺的是一個無法為自己代言的生命。

其次,他們認為,從母親的角度看,母親沒有權利決定自己是懷孕還是結束一個生命?因為生命不應為任何人的意願左右,也不能被懷孕人的意願決定,因為個人的生命不屬於母親,母親沒有權利決定結束一個無辜的生命。

第三,他們根據《聖經》,人是上帝創造的,生命是上帝付與的,只有上帝才能決定人的生死,任何人都沒有這個權利決定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支持墮胎的人堅信自己行為的正確性,因為他們的行動根本地是保護人權。人權首先是個人的政治、經濟、社會權利,包括生育的權利和選擇的權利,如果一個人沒有選擇,被迫接受別人的決定,那這個人就可以說沒有權利。同樣,如果一個婦女懷孕了卻沒有權利決定怎樣對待自己的身體,這個婦女也沒有基本的權利。所以,墮胎的問題實際上是誰到底有人權的問題,是一個還沒有發育的胚胎(懷孕十周之內),還是懷孕的主體,婦女,有人權的問題。

哲學家裘蒂·嘉維斯·湯姆森為婦女的權利辯護,打了一個著名的比喻說,想想你自己被別人打昏了,趁你昏迷的時刻,一個著名的小提琴家被掛在你的身上,這個小提琴家的生命要靠你支持九個月,在這種情況下,你把自己分離出來,就導致小提琴家的死亡,可你不把自己分離出來,你的生活受損,這個小提琴家並非你願意要的。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該考慮誰的權利,自然是你的權利,你把自己分離出來是合理的。同樣,一個懷孕的婦女把自己和胚胎分離,其結果雖然導致胚胎的死亡,她的作為也是合理的。

婦女的權利在這裡涉及了四個方面:她的隱私權——性與生育是她個人的隱私,必須得到保護。她對自己身體的擁有權——不是別人,不是教會或國家擁有她的身體,身體是她自己的。平等權——她們應該和男人一樣,有不承擔懷孕的後果的權利。自我決定權——婦女,只有婦女有權決定她們的未來,別的人沒有權利指手畫腳。

美國婦女的墮胎權得來不易。1973年最高法院才允許墮胎合法化。在此之前,想做墮胎的婦女只能秘密地在沒有執照的個體戶那裡做,其結果是很多人在做流產的時候死去了,很多人的身體受到很大傷害。1973年後,雖然墮胎合法了,很多州自己的法律還是不允許做流產。在美國要想做墮胎比要生一個孩子不知難多少,想生孩子,不需要孩子父親的同意,就可以生。要想做人流,除了是強姦導致的懷孕稍微容易一點外,其手續之複雜,時間之長,往往使想做人流的婦女最終做不成。做人流需要做種種法律申請,需要錢,還需要孩子父親的同意。有的婦女,特別是年輕的,下層社會和貧窮的婦女,她們沒有教育,不懂得避孕,甚至不知道孩子的父親是誰,她們也沒有錢,不想要孩子就難上加難。結果是她們陷在貧窮的怪圈裡,終生不能自拔。

墮胎到底誰說了算,在美國當代政治和社會裡,是最具爭議性的問題之一。每年都會有各種遊行,有的是“權利派”,“為婦女的生命進軍,”表達了婦女要決定自己命運的願望;有的是“生命派”,為沒出生的孩子呼籲,反對墮胎。

婦女是否真正有權決定婦女的身體?三十年來,歷史好像在向後轉。美國近年來墮胎率越來越低,二十年來降低了66%,全美276個大都市,有86個根本沒有一個醫務所或醫院做人流。婦女身體的戰爭,還在較量中,恐怕還要較量下去,在很長時間內都不會有結果,而且一到美國大選之年,就會成為主要議題。

(本文寫於2004年,18年後,誰也沒想到美國最高法院會推翻“羅訴韋德案”,讓婦女的墮胎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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