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推行各級政府和人大代表民主選舉是落實憲法的不二法門

文-吳東發

今天(12.4)是大陸地區的“國家憲法日”。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該規定指出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為“憲法”或“現行憲法”),並確認了“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同時明確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憲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如何貫徹落實憲法的這一原則性規定,或者說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條例至今仍然缺失或不夠明確或不具有可操作性,導致大陸地區絕大多數居民(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普遍對自己應有的民主選舉權利無感,因為很多人根本就沒有參加過什麼選舉,甚至連選票是什麼樣子都沒有見過,更別說什麼候選人或投票選舉了。

        國家與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不如切實推行各級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產生來貫徹落實憲法,讓選民在實踐民主選舉的過程中真切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莊嚴和權威以及“當家作主”的權利,實際效果自不待言。

       一百多年前,孫中山先生在其撰寫和出版的《民權初步》中就曾指出民主選舉位居四大民權之首,“何謂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制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

        如今的臺灣地區經過多年的民主實踐已經全面實現了各級政府(省長、市長、縣長)和議會(立法院、市議會、縣議會)議員(類似大陸地區的人大代表)等完全經過民主選舉(直選)而產生,可以說已經實現了孫中山先生的民權初心。

      為了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的願望,大陸地區唯有通過自身的改革與開放並切實推行各級政府和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產生來貫徹落實憲法,才能讓兩岸同胞看到希望並真切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與神聖性和“人民當家作主”的真實性,讓當選人(各級政府行政首長或人大代表/議會議員)在憲法和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下真正地依法行政或依法立法/議事且真實地“為人民服務”。

        在制度建設方面,依據憲法,應儘快修訂或制定有關法律法規或實施條例,可以遵循先易後難或從地方基層民主選舉實踐開始,通過改革實驗積累經驗,然後逐步推行全國。

        目前,大陸地區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卻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選舉法》,也就是說大陸地區憲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缺乏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及實施條例或細則。既然憲法第三十四條原則性地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而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都已經制定並實施了,現在完全可以通過制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選舉法》來貫徹落實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既然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了“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選民直接選舉”,那麼同層級的人民政府如縣長、不設區的市長、市轄區區長、鄉長、鎮長亦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或鎮的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經過選民直接選舉並積累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行地級市和省的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經過選民直接選舉並積累經驗,然後再推行到全國,最後實現中央政府和全國人大代表經過各省的公開民主選舉而產生。已經步入小康社會的大陸地區有可能經過自身的改革與民主實踐也能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大陸社情民意的特色民主道路來而讓世人刮目相看。屆時,兩岸和平統一自然會水到渠成。

        總之,任何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都不如貫徹實施憲法並落實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來得有效。否則,憲法只停留在宣傳教育的階段而不能真正落實或實踐,就不會讓廣大民眾深切感受到憲法的存在(頂多只是一部“紙張憲法”(Paper Constitutional Law)),也就不可能真正地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更不可能真正地全面推行依法治國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了。

(作者為美國馬裡蘭大學系統之成員校---巴爾的摩大學國際與比較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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