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選舉是實踐民權的重要標誌

作者-吳東發

現代民主政治的標誌是什麼呢?有人認為是憲政民主,也有人認為是民主法治。當然,也有人認為是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和監督與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這些都沒有錯。不過,我認為現代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標誌是在法治原則下的民主選舉,也可以說民主選舉是實踐民權的重要標誌。民權的實現需要法治作為保障,否則,民權將無法得以實現或保障,民主選舉也就走過場甚至根本談不上什麼民主。

那麼,何謂民權也?孫文(中山)先生在其《民權初步》自序中說,“何謂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制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很顯然,在中山先生看來,民主選舉位居四大民權之首,是中華民族走向共和的憲政基礎,也是走向現代民主政治文明的重要標誌。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中華民國創建之初,袁世凱稱帝和張勳復辟等北洋政府未能通過實施憲政法治來保障民權的實現而導致共和失敗。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又適逢抗日戰爭和國共內戰,雖然1946年12月25日國民制憲大會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但是民權及其保障有名無實,即便國民政府遷臺之後在相當長時間內亦如此。

大陸地區自1949年中共建政之後,雖然有過短暫的民主選舉實踐,但那也是僅限於建政初期為了贏得民盟和知識階層等社會各界的支持而做出的示範而已。從上到下或由下而上進行的各級政府行政首長或各級人大代表的民主選舉卻是從來沒有真正實踐過。即使社會發展到今天,大陸地區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且民智已開,社會大眾的民主意識或權利意識早已形成,但是相關法律空缺或不夠完整現象依然存在。比如大陸地區的現行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九十七條也規定了“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也就是說,縣及縣級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是間接選舉產生,縣及縣級市(含)以下的人大代表是直接選舉所產生。而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行政首長都是經過所對應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所產生---是間接選舉而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很明顯,截至今日,大陸地區的民權實踐是缺乏的。

實際上,由於中國大陸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東南西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反映在選舉上,不管是各級人大代表,還是各級政府行政首長,常常是由相應層級的黨代會提名候選人名單,然後再經過同層級的人大代表走過場---即每年的各級人大會代表選舉而已。真正的候選人或當選人從來不跟選民直接接觸或參加什麼競選演說及相關活動。選民根本就不知道候選人或當選人是誰。

例如,今年是各級黨代會、人大代表和地方政府換屆選舉時期。目前,各省市等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府換屆選舉正在靜悄悄進行。各省市等層級的選民壓根就不知道本層級人大代表或政府行政首長候選人是誰,也不見任何相關的競選演說或活動。

在制度建設方面,大陸地區目前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而沒有《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選舉法》。也就是說大陸地區憲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九十七條缺乏相應的配套實施條例法案。

大陸地區要實踐民權可能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探索”,“全過程民主”是否包括民主選舉,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樣,我們希望這一等待時間不要太長,因為現在距離孫中山先生撰寫並出版《民權初步》已經過去了一百多年,我們怎麼能讓孫中山先生失望太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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