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古以來多次躍升為世界強國。在漢朝時,與羅馬帝國並稱東西兩大強權;在唐玄宗期間,國力達到巔峰,萬邦來朝,為當時的世界第一強國;宋朝是科技進步,發明了印刷術、指南針、火藥等,國立遙遙領先世界各國;元朝時,建立全球規模的帝國,中國地區是經濟與文化的核心;明朝時,鄭和七下西洋,遠及東非與阿拉伯,展現強大海軍實力;清朝時,康熙、乾隆年間,國土空前廣大,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一,GDP居全球第一。自秦漢以降,「中國」一詞已廣為使用。南北朝時期,南北兩朝均自稱「中國」,並視對方為「偽政權」。至明清時期,西方典籍中,普遍使用 Ming China 或 Qing China 稱呼。特別是康熙年間清廷收復台灣,將其正式納入中國版圖並實施行政治理,自福建、廣東移民至台者,皆受清政府統治。由此可見,「中國」已為國際普遍認知的政治實體,被其統治的人民則為「中國人」。
1943年《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由中、美、英三國領袖共同宣布,日本竊占之東北、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1945年《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再度確認此條件,日本投降時亦接受該宣言。由此,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於戰後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所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曾明白宣示,將接受《波茨坦宣言》,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群島)於戰後應歸還給中華民國。
部分論者質疑《開羅宣言》僅為新聞公報,並非條約。但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二條規定,文件名稱不影響條約效力。美國國務院亦將《開羅宣言》收錄於其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可見其具備國際法地位。
另外,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其中第三條涉及日本在台灣、澎湖財產與債權的處置,並明定須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協商。若台灣非屬中華民國,則日本無需與中華民國政府談判此事。由此足證,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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