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早在美國建國前,保護新聞自由就已成為美國的理想。1735年的“約翰·彼得·曾格案”(John Peter Zenger)為新聞界發揮監督壓制性政府的作用及新聞自由開創了先例。在此案中,殖民地的陪審團與英國的法律傳統決裂,宣佈紐約報紙出版商曾格不可能犯有煽動性誹謗罪,因為他的報紙對英國政府的批評屬實。
又過了100多年,美國政府於1971年從一個聯邦法院獲得命令,以危及國家安全為由,制止《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繼續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國防部編寫的這些檔分析了美國捲入越南的歷史,屬於最高機密類檔。此案在幾天內被送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案頭。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於《紐約時報》的裁決。遵照曾格案的處理方式,最高法院的裁決說:不受“預先制約”的新聞出版自由是近乎絕對的。法院裁決說,政府未能證明,這些檔的發表會“直接、立即並無可挽回地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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