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與救國團–當信任崩解時」

作者-馮國豪

最近有兩個案例令人憂心政府正在帶頭破壞社會信任,當信任崩解後,整體社會將會付出巨大成本,也將會遲滯台灣未來發展腳步。

第一個案例是台灣高等法院針對「太陽花事件」更一審宣判,魏揚等七人公訴不受理確定;第二個案例則是,黨產會指控救國團透過占用、借用方式先拿下,再變成承租或買下,還有以「更名」方式取得房地資產。

這兩個案例雖然看似毫不相干,但事實上都指向一個政治上一個核心問題:「信任」。現代憲政民主思想起源的社會契約論,基本上主張「國家」乃一群生活在缺乏政治權威的「自然狀態」的人們,因為受不了沒有政府、法律的諸多不便或危險才自願組成的。換言之,人們是為了想過更好的生活,才想到必須集體放下手上用來自保的各種武器或資源,進入一個有政府的社會。國家統治下的人們對政府存有一個必須善盡守法的「政治義務」,政府也必須提供相應的保障,也就是通常會寫入憲法當中的「根本權利」。西方當前的所有民主理論,基本理據皆源於此。而連結放棄權利的「人民」以及取得權力的「政府」最重要的連結就是「信任」。

從第一個案例太陽花事件來說,魏揚等人所宣稱的「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均為我國憲法或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概念,要件及行使時機為何,都缺乏嚴謹定義,罪刑法定主義是政府與人民間基本的信任關係,如果法令所明定的罪刑都能夠用「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輕易排除,人民與政府間的信任如何確立?當這樣的信任關係不存在,是否任何人、任何團體都可以藉由「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攻擊官署?

而第二個案例在「信任」的問題是更嚴重的挑戰,黨產會指控救國團透過占用、借用方式先拿下,再變成承租或買下,還有以「更名」方式取得房地資產;救國團喊冤強調早期救國團因未具法人資格當年是「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後來取得法人資格後,這些都有行政院及財政部的公函為證。如果「現在政府」否定的「過去政府」的判決與認定,「未來政府」可否也否定「現在政府」的判決呢?法律的另一個信任準則「信賴保護原則」如果蕩然無存,人民如何能信任政府?黨產會19日將針對救國團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召開聽證會,我們期待聽證會後或許有轉圜餘地。

現代代議民主制中,「代理」的本質是一種信託關係,信任才是最重要的精神要素,以上兩個案例顯示政府正在破壞與人民間的信任,在普遍公信力不足、朝野互信不足、公私部門互信不足、人際間互信不足、且個人意志凌駕制度之可信度情況下,人民與政府互動將會提高「交易成本」,如:找門路關係、賄絡、抗爭,人民與政府為因應這些問題將疲於奔命,因此如何重建社會互信才是代理關係得以在我國蓬勃發展的關鍵,或許我們可以期待19日救國團聽證會後能否改變這樣的信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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