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軍第七艦隊新聞稿品質低劣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美國海軍第七艦隊於7月15日發佈新聞稿,針對7月16日美艦在南沙海域實施「自由航行行動」(FONOP)提供說明。
但其內容諸多訛誤,實在讓人覺得品質低劣不敢領教;條陳如後,提供各方參考:

首先要談第七艦隊針對在7月15日發出新聞稿,卻是說明7月16日所進行之軍事活動【如附圖一】,實在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美國海軍第七艦隊指揮部駐地是在日本橫須賀,其所在位置當地時間與南海海域時差是一個小時,新聞稿內容描述美艦在南海所進行之軍事活動是發生在7月16日,此時第七艦隊指揮部當地時間也是7月16日,因此以第七艦隊指揮官名義所發新聞稿若是7月15日,那就是明顯錯誤。

但是在新聞稿開頭中特別強調(local time)顯然發稿者所在位置與執行任務艦艇所處海域存在明顯距離,仔細思考當時夏威夷在國際換日線另側,任務完成後,預備發佈新聞時,夏威夷當地時間確實很有可能是7月15日。

所以此份新聞稿雖然表面上是由第七艦隊所發佈,但是實際核定與發佈作業,卻很可能是由其位於夏威夷之上級所主導,至於是太平洋艦隊抑或是印太戰區指揮部,從其中內容論及國際法,再思考美軍參謀作業組織法務幕僚配置狀況,顯然此項新聞稿是由印太戰區所主導核定,所以才會在發佈時間上露出馬腳。

現在問題就變成要思考,為何刻意壓低層級至第七艦隊指揮部層級發佈新聞稿,這就值得各方深入思考與探討;其中或許可看出美國運用FONOP進行政治表態玄機所在。

其次就要談到新聞稿所提到「自由航行行動」(FONOP)【如附圖一與附圖二】,其完整用辭用語應當是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特別是最後一個用字operations是指作戰行動,而非尋常作業,所以不是operation;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英文字,絕對不是英文名辭單複數差別。

比方說是要指「聯合作戰」就必然是joint operations,絕對不能用joint operation,那會讓人誤會成打網球打太多傷到手肘關節,也就是針對所謂「網球肘」(tennis elbow)來進行之關節手術。FONOP正式名稱在美國政府與軍方文件中很容易找到正確用辭,這份新聞稿會犯此錯誤,真是品質低劣!

此外就要提醒,美國海軍此次所執行之軍事行動,其所指向目標包括我方【如附圖三】,並在新聞稿中明確指出對我法律規範有所異議,美國政府已經點名叫陣,中華民國外交部要如何回應?就讓我們睜大眼睛看看吧!

再者就要來點出美軍法務官員水準實在不怎麼樣;在新聞稿中使用freedom of the seas用語,還厚著臉皮拿出美國本身到現在都沒有接受與加入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來打烏賊戰。

在此先要提醒,「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完全沒有freedom of the seas這個字眼或是定義,而只有在第87條明確定義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如附圖四】。在此再說清楚,就目前為國際社會所普世接受與支持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根本就沒有freedom the seas相關條款,美國第七艦隊新聞稿寫出此種字眼,不是美軍法務幕僚水準不夠,就是品格低劣存心魚目混珠亂打烏賊戰。

其實前段日子我們外交部新聞稿也錯用過這個辭,我公開點出後,也提到在以往之國際法條中確實也有用過這個字辭,看看現在外交部條法司幕僚是否有上進心來問?但很不幸的是只有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有位早就在學界享有盛名之教授來請教此事,可見現在外交部官員早就不重視找尋真正答案,而只想靠著政治立場正確討生活囉!

最後與您分享答案,freedom of the seas用辭確實是出現在1958年「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第三條,但其內容是針對包障內陸國使用公海之權利,完全與公海自由無關。而該公約第二條規範公海自由內容,卻是斬釘截鐵地使用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如附圖五】。

所以在這種用辭上犯錯誤,只能說是美軍法務幕僚水準低劣,或是整個政府品格有問題。讓我再強調一次,只有「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沒有什麼freedom of the seas可供混淆。至於16至17世紀間mare clausum與mare liberum之法理論戰早就落幕,美國政府與美軍法理思維與論述若還是留在那個時代,只能說是相當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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