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音樂形制上看,如何進行音樂比較、如何區分音樂的系統,都是極瑣細、極煩難的事。王光祈在《樂制》和《音樂》中使用的“音階計算法”,以及《音樂》中關於東方民族音樂研究資料的來源,從比較音樂學的創始人艾理斯(A. J. Ellis)開始就做了。艾理斯的《論諸民族的音階》甚至創造了一種細密的音程計量體系:音分標記法,又把諸多民族的音階分為“七聲音階”和“五聲音階”。謂前者的流布範圍在“歐洲、阿拉伯、印度及其他地區”,後者存於“南洋、爪哇、中國以及日本”和“蘇格蘭、愛爾蘭及威爾士的古老旋律”。同時,他也注意到“在阿拉伯和波斯出現了其他特徵”,即“四分之三音程”。而“希臘的一切音樂以至古代、中世紀、近代的所有音樂都是以這種四度音程為基礎的”;阿拉伯的音階存在初期、中期和後期之變化,且後期的音階“傳到英格蘭,直到現在仍存在於不附加和聲的蘇格蘭風笛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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